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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加快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工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3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以验证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项目。

   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应用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减排的共性、关键技术的产业化示范,推动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创新。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1.根据《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2013年重点支持其中的水泥、纺织染整、农药和电池等4个行业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2.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的通知》,2013年奖励采用无钙焙烧、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法等成熟技术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企业,促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全面提升。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对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复时间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纸质材料三份,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的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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