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支持方向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要求,坚持高起点,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积极培育先导产业,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1、新能源汽车
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2、高端装备制造
适应和引领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装备及其配套感知、决策、传动、执行部件和装置,填补国内空白,推动装备制造业高端化发展。
(1)海洋工程装备
主流海洋工程装备: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钻井船、FPSO/FSO、半潜式生产平台、三用工作船和平台供应船等。
海洋工程装备关键系统和设备:平台定位系统、动力系统、通讯导航系统、安全相关系统、水处理相关系统等通用配套系统;钻井及高压管汇控制系统、井控系统、钻井水系统、泥浆系统、固井系统、液压系统、立管系统、钻井仪表、动力与传动系统等钻井专用设备;采油系统、立管系统、原油系统、液压系统、开排闭排系统、油水分离系统等生产系统专用设备。
(2)轨道交通装备
整车集成检测试验成套系统能力建设(速度≥300Km/h动车组、城轨列车、大功率机车);轻量化或降噪车辆(通过工艺技术改进,使同等级车辆自重或噪音明显下降);制动系统(具有系统集成测试平台,拥有关键技术);牵引变流器(功率≥1200KVA);牵引电机(适用于速度≥300Km/h动车组、城轨列车、大功率机车,小型化、轻量化、高功率密度);齿轮传动系统(速度≥300Km/h动车组、城轨列车、大功率机车);城轨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具有网络系统集成测试平台、拥有关键技术);城轨信号系统(含ATP/ATO、CI、ATS)(具有系统集成测试平台,子系统获得安全认证);供电系统关键设备。
(3)智能装备
智能装备:具有感知、决策和执行功能的先进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围绕自动化、智能化、绿色化的产品升级;
感知、控制设备和装置:新型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伺服、执行部件和装置:工业机器人,高档轴承、液压件、密封件、紧固件、变速箱和齿轮传动系统、链条,新型粉末冶金零件等。
(4)高端医疗设备
开发医学传感器、超声探头等核心部件,支持MRI、CT、PET/CT、超声诊断、数字X线、内窥镜等临床检验和治疗的设备,产品技术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业主销售收入应位居国内医疗设备企业前50位。
(5)轻纺机械重点装备自主化
高新技术纤维及复合材料关键设备及成套设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用设备、仪器,制浆造纸、食品及包装关键设备。
3、新材料
高端装备制造、重大工程建设用高品质特殊钢和高温合金材料,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领域用有色金属新材料,新型功能建筑节能材料;可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性能纤维和生物质纤维新型品种,国产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的产业化,以玉米秸杆等为原料生产生物化工产品;生产国内紧缺合成橡胶(如异戊橡胶、卤华丁基橡胶等)、合成纤维原料(如己内酰胺等),新型合成树脂(如工程塑料、功能材料等),新型膜材料以及氟(硅)材料等。
二、专项支持原则
专项安排要突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发挥科技对技术进步的支撑作用,力争在引领产业发展的前沿领域、目前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以及关键共性技术方面实现突破,避免一般性产能扩张项目。对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涉及的行业项目,除有重大技术创新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为了体现对新技术、新领域开发创新的风险补贴,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4000万元。
三、专项申报要求
请各地精心筛选,按照上述专项支持方向和支持原则,进一步落实项目各项前期条件,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应为中资企业或中方控股企业,项目是否取得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保等批复文件,有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是否取得银行中长期贷款合同或省级及省级以上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方面进行审核,抓紧组织企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于11月7日前上报我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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