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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水平,我委将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并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每个省市区(包括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合计不超过3家,拥有国家创新型城市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省份可放宽到5家(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原则上不少于2家)。

    二、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并运行1年以上(2011年12月31日前批复),且省级政府已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或有明确的安排计划。

    (二)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所在产业领域属于省市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四)同一个承担单位(法人)申报不能超过1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三、请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方案和审核意见一式2份报送我委,并填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另附电子版光盘。

    在你们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程序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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